欧盟委员会正式公告新电池指令2006/66/EC及其最新修订版2008/12/EC于2008年9月26日正式启用,旧的指令91/157/EEC在同日废止。
新指令在以下方面和旧指令有所区别:
1.禁止:新指令禁止所有以下产品投放市场
--所有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无论是否随产品使用,汞含量超过0.0005% (5ppm)。纽扣电池含量不得超过2%。
--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包括随产品使用的,镉含量超过0.002% (20ppm)。该要求不针对应急和报警系统,包括应急照明系统,医疗设备或手持式无线电动工具。
该指令定义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是指密封的,能随手携带的,即非工业用电池或蓄电池,也非车用电池或蓄电池。可以是消费者使用于手机,玩具,家电(电动牙刷,剃须刀等)或其他消费品上的电池或蓄电池。
2.注册:进口商现在起将要求注册电池驱动产品:必须使用可替换电池,用户可以通过恰当的说明书了解如火如荼操作并使用何种型号。不过由于某种设计原因,某些电池需要嵌入产品保证提供不间断电力,该种情况下可以有豁免。
4.电池和蓄电池标签:
所有电池、蓄电池、电灯泡必须附有上图所示“分开收集”标签。
标示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容量。
电池、蓄电池及纽扣电池含汞超过0.0005%(5ppm),含镉超过0.002%(20ppm),或含铅超过0.004%(40ppm),需要为相关金属附带化学标签:Hg, Cd或Pb。
“分开收集”标签必须覆盖于电池,蓄电池或电池包。
标签必须清晰易辨别,不可擦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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