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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银行专用全自动扎钞机 金融专用扎把机 捆钞机

  • 价格:1580.00元
  • 起订量:1
陈志统
联系方式:
『上海川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进入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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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品牌/型号:川唯/WJD-CW06B
  • 品牌:川唯
  • 扎钞速度:小于2(秒/次)s
  • 压紧力:强N
  • 型号:WJD-CW06B
  • 外形尺寸:350*290*320(mm)mm
  • 电源:AC220V50HZV/Hz

点钞机诚信旺铺:  

 

产品名称:全自动扎钞机
产品型号:WJD-CW06B

 

 

 

 

基本概念:

   扎把机是采用微电脑控制技术,将钞票直接放入夹板机器开始工作,全自动快速纸带捆钞,是机电一体化高科技产品,操作简单,捆扎美观,效率高,成本低,是金融部门和大商场用来捆钞的理想机具。   

 

扎把机特点:

1、 全自动快速扎把。   

2、 微电脑控制,使用操作简单   

3、 压式扎把牢固、盖章美观  

4、 纸带扎把位置可调   

5、 松紧、温度可调

 

功能特点:

     采用液晶显示方式
     扎钞张力可调
     热压头温度范围宽
     适用各种扎钞纸
     可显示扎钞次数
     故障侦测并显示代码
     热压头温度根据环境温度适时补偿,并可调节。

 

 

技术指标:

     捆扎位置:10-85mm可调

     适用纸带:本公司监制的DET20*180纸带

     捆扎速度:小于2秒/把

     粘接温度:100-180度连续可调

     *大功耗:80W

     待机功耗:20W

     重量:11kg

     外形尺寸:(长*宽*高)350*290*320mm

 

  上海川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金融机具研制、开发的高科技企业,多年来川唯人以创著名品牌为发展战略,以适应市场为发展策略,本着高科技、高标准、高品质的执著追求,不断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吸纳国内在模糊技术、系统识别、自动识别、电子技术计算机应用、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高水平专业人才,建立了良好的销售网络,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发挥敬业、创新、高效的企业作风,铸造出川唯牌的崛起和辉煌。

 


   公司目前拥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6人,其中有博士学位3人、工程师8人,生产员工260人、点钞机年生产能力10万多台,在全国各大商场均有销售,点钞机从生产规模到产量均居同行业前列。质量方针、以安全可靠的产品满足顾客的需要,以持续改进的理念塑就川唯的未来。

 

组织结构:

 

生产流程:

 

川唯企业文化:

 

人本管理、共享和谐、开拓创新、永续经营

 

 

高尚的品味
  高品味的产品才能融合于高尚的现代办公环境。川唯产品有强大的工业设计队伍做后盾,其卓越的设计创意,领先的人机工程学,独特的外形塑造,精致的细节刻画,必将使川唯产品成为市场引领潮流的典范。

 

精良的技术

      勇于产品技术创新,吸收最新科研成果,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在技术竞争上的领先优势。

 

*的工艺
      先进的生产线,合理的生产工艺、成熟的生产管理保证了产品每个零部件的品质,从而确保每台机器真正成为同行中的精品。

 

 

我们正以持续快速发展的迅猛增势,大胆引进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并不断创新。
“川唯”品牌必将成为同行业中的佼佼者。

 

企业资质

售后服务:

服务承诺:
  专业品质,用心服务。我们承诺---为您提供专业,可靠的产品和热忱高效的服务。
国家电子类三包详细说明:

*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电子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电子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境内从事电子类商品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照本办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电子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电子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电子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电子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电子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七条 电子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电子)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电子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九条 电子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十条 更换后的电子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一条 “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电子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电子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二条 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四条 对电子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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